《福建省河長制規定》解讀
2020-4-29 17:37:16點擊:
一、《福建省河長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河長制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解讀:我省河流縱橫、水系密布,僅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740條、總長24629公里。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我省河湖的管理保護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一些地區排入河湖的污染物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圍墾湖泊、非法采砂現象時有發生等,已經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我省是全國首個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深化落實河長制又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省委、省政府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推進;各級河長、河長辦和河道專管員上下聯動、聯合作戰,全面推行河長制取得了顯著成效,河長制也逐步成為大家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2017年2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該《方案》明確要求,研究制定河長制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因此,制定出臺《福建省河長制規定》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規定》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
《規定》共5章24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一)河長制的定義、適用范圍、工作內容、宣傳教育、社會參與;(二)河長設立與職責、河長辦設立、河道專管員招聘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三)河長巡查及問題處置,河長辦督查,河長、河長辦及成員單位工作協調,社會監督、信息共享;(四)河長述職、考核及結果應用、違規行為處罰。
三、《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是指在相應水域設立河長,由其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水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機制。
本規定所稱水域,包括江河、水庫等水體。
第二十三條本省湖長制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解讀:2016年12月11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要求,在全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2017年召開的十九屆中央深改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并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長制基礎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紤]到我省湖長制工作的實際情況,本次立法規定湖長制工作參照河長制工作規定執行,實現湖長制與河長制的有機銜接、無縫融合。
四、河長制的工作任務是什么?
第三條本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其工作任務主要包括加強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
解讀:為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威脅生態安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我省河流保護管理水平,確定了全面推行河長制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水資源保護、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加強水污染防治、加強水環境治理、加強水生態修復、加強執法監管,并明確了階段性目標。
五、河長體系和工作機制是什么?
第七條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分級分段建立四級河長體系。
第八條省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設區的市、縣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鄉級河長負責協調、督促、落實所轄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河長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區域河長會議、流域河長會議,研究決定所轄區域或者水域河長制工作重大行動,協調解決水域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各級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相應水域開展巡查:
。ㄒ唬┦〖壓娱L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域進行巡查;
。ǘ┰O區的市級河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ㄈ┛h級河長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ㄋ模┼l級河長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的水域應當加密巡查頻次。
第十四條各級河長巡河時應當按照要求對所轄水域的水質、水環境、涉河工程、管理保護情況等事項進行巡查,如實記錄巡查情況,建立巡查日志。巡查日志應當載明巡查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鄉級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應當協調、督促處理;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應當向該水域的縣級河長或者縣級河長辦報告。
縣級以上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護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儆诒炯壓娱L職責的,協調、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
。ǘ⿲儆谙录壓娱L職責的,督促下一級河長予以處理;
。ㄈ⿲儆谏霞壓娱L職責的,提請上一級河長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河長名單和監督電話應當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河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河長公示牌應當在水域岸邊顯著位置設立,標明水域概況,河長姓名、職務及其職責,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
各級河長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二十條各級河長應當向上級河長進行年度述職。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河長制工作考評制度,制定河長年度考核考評和獎懲辦法?己藘热莅ńM織體系、河長履職、水域治理、長效機制等方面?己私Y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巡查;
。ǘ⿲ρ膊榘l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ㄈ┪绰鋵嵣霞壓娱L工作部署或者河長辦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ㄋ模┢渌匆婪穆毜男袨。
解讀:《規定》以中辦、國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為指導思想,將我省河長制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到立法層面,對河長的職責、河長管理體制、河長辦的工作機制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河長制最大的創新在于重構了河湖管理模式。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而傳統的河湖管理模式中,“環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難以根治河道頑疾。河長制打破了各部門、各行政轄區間各自為政的藩籬。通過建立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河長體系,由河長統籌承擔“管、治、!必熑,成效顯著。全面推行河長制,就是為了發揮地方黨委政府主體作用,嚴格落實黨政領導負責制,實行黨政同責,由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指導督促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河長是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核心,河長制能否落地見效,關鍵在于各級河長能否切實負起牽頭、協調、督促職責,做到守河有責、守河盡責。
六、河長辦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
河長辦具體負責河長制組織實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綜合協調、督導考核;
。ǘ╅_展政策研究,制定實施河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
。ㄈ┙M織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平臺;
。ㄋ模╅_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ㄎ澹┙M織開展河長制工作的宣傳教育;
。┢渌麘斅男械穆氊。
第十七條各級河長辦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督導檢查制度,對下一級河長制組織體系、水域管理保護以及河長、河長辦、河道專管員履職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對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書面通報被督導檢查單位;被督導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各級河長辦應當暢通舉報渠道,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省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河長制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機制。
解讀:河長辦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開展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導考核等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執法檢查、監測發布和相關突出問題的清理整治等工作。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察。
七、如何開展河道專管員招聘和購買社會服務?
第十條縣、鄉兩級根據所轄水域數量、大小和任務輕重等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招聘河道專管員,負責相應水域的日常協查及其情況報告,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涉水糾紛調處等工作。
縣、鄉兩級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況報告、保潔等相關工作委托專業化服務機構承擔。
解讀:考慮到我省河流縱橫、水系密布,僅僅四級河長體系管理還不夠。因此,設立河道專管員,開展日常巡查與信息反饋,及時發現并協助河長解決河湖有關問題,解決河長制工作“最后一公里”問題,對于進一步強化水域管理保護意義重大。此外,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水域管理保護,有利于提高水域管理保護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水平。
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
第十一條各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綜合執法,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鼓勵各地完善生態環境資源司法聯動機制,促進涉河涉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解讀:近年來我省持續加強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無縫銜接,各地也積極探索設立河長制檢察官聯絡室、生態環境審判庭、河道警長、生態綜合執法局等,加大涉河涉水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為此,為進一步提高流域生態執法的震懾力和執行力,確保河長制工作真正落地生效,作了如上規定。
九、《規定》有哪些亮點?
一是作為首部專門規范河長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規章,將河長制從改革實踐提升到了法規層面,有利于加大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力度。二是將全面推行河長制過程中形成的設立河道專管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好經驗、好做法均被寫入了法規,上升到了法制層面。三是有助于推動涉水事務由單打獨斗向群策群力、部門督導向共同督導、單一治理向整體治理的轉變,破解“九龍治水”難題。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河長制實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解讀:我省河流縱橫、水系密布,僅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740條、總長24629公里。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我省河湖的管理保護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如一些地區排入河湖的污染物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圍墾湖泊、非法采砂現象時有發生等,已經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我省是全國首個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深化落實河長制又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省委、省政府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推進;各級河長、河長辦和河道專管員上下聯動、聯合作戰,全面推行河長制取得了顯著成效,河長制也逐步成為大家的思想共識和自覺行動。2017年2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該《方案》明確要求,研究制定河長制法規規章,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因此,制定出臺《福建省河長制規定》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規定》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
《規定》共5章24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一)河長制的定義、適用范圍、工作內容、宣傳教育、社會參與;(二)河長設立與職責、河長辦設立、河道專管員招聘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三)河長巡查及問題處置,河長辦督查,河長、河長辦及成員單位工作協調,社會監督、信息共享;(四)河長述職、考核及結果應用、違規行為處罰。
三、《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長制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河長制,是指在相應水域設立河長,由其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水域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機制。
本規定所稱水域,包括江河、水庫等水體。
第二十三條本省湖長制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解讀:2016年12月11日,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明確要求,在全國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2017年召開的十九屆中央深改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并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長制基礎上,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紤]到我省湖長制工作的實際情況,本次立法規定湖長制工作參照河長制工作規定執行,實現湖長制與河長制的有機銜接、無縫融合。
四、河長制的工作任務是什么?
第三條本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其工作任務主要包括加強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
解讀:為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威脅生態安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提升我省河流保護管理水平,確定了全面推行河長制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水資源保護、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加強水污染防治、加強水環境治理、加強水生態修復、加強執法監管,并明確了階段性目標。
五、河長體系和工作機制是什么?
第七條本省按照行政區域和流域,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分級分段建立四級河長體系。
第八條省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設區的市、縣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長制工作和相應水域的管理保護工作,協調解決突出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下一級河長履行職責。
鄉級河長負責協調、督促、落實所轄水域的治理和管理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河長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召開區域河長會議、流域河長會議,研究決定所轄區域或者水域河長制工作重大行動,協調解決水域管理保護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各級河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相應水域開展巡查:
。ㄒ唬┦〖壓娱L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水域進行巡查;
。ǘ┰O區的市級河長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ㄈ┛h級河長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ㄋ模┼l級河長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的水域應當加密巡查頻次。
第十四條各級河長巡河時應當按照要求對所轄水域的水質、水環境、涉河工程、管理保護情況等事項進行巡查,如實記錄巡查情況,建立巡查日志。巡查日志應當載明巡查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五條鄉級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相關違法行為,應當協調、督促處理;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應當向該水域的縣級河長或者縣級河長辦報告。
縣級以上河長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其他水域管理保護的問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ㄒ唬⿲儆诒炯壓娱L職責的,協調、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處理;
。ǘ⿲儆谙录壓娱L職責的,督促下一級河長予以處理;
。ㄈ⿲儆谏霞壓娱L職責的,提請上一級河長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各級河長名單和監督電話應當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河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河長公示牌應當在水域岸邊顯著位置設立,標明水域概況,河長姓名、職務及其職責,管護目標,監督電話等內容。
各級河長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二十條各級河長應當向上級河長進行年度述職。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建立河長制工作考評制度,制定河長年度考核考評和獎懲辦法?己藘热莅ńM織體系、河長履職、水域治理、長效機制等方面?己私Y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巡查;
。ǘ⿲ρ膊榘l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ㄈ┪绰鋵嵣霞壓娱L工作部署或者河長辦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ㄋ模┢渌匆婪穆毜男袨。
解讀:《規定》以中辦、國辦《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為指導思想,將我省河長制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到立法層面,對河長的職責、河長管理體制、河長辦的工作機制作出較為詳細的規定。河長制最大的創新在于重構了河湖管理模式。河湖管理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行業。而傳統的河湖管理模式中,“環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難以根治河道頑疾。河長制打破了各部門、各行政轄區間各自為政的藩籬。通過建立省、市、縣、鄉四級聯動的河長體系,由河長統籌承擔“管、治、!必熑,成效顯著。全面推行河長制,就是為了發揮地方黨委政府主體作用,嚴格落實黨政領導負責制,實行黨政同責,由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協調指導督促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好落實。河長是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核心,河長制能否落地見效,關鍵在于各級河長能否切實負起牽頭、協調、督促職責,做到守河有責、守河盡責。
六、河長辦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第九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立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河長辦)。
河長辦具體負責河長制組織實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展綜合協調、督導考核;
。ǘ╅_展政策研究,制定實施河長制的具體管理規定;
。ㄈ┙M織建立河湖管理保護信息平臺;
。ㄋ模╅_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ㄎ澹┙M織開展河長制工作的宣傳教育;
。┢渌麘斅男械穆氊。
第十七條各級河長辦應當建立健全河長制工作督導檢查制度,對下一級河長制組織體系、水域管理保護以及河長、河長辦、河道專管員履職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對督導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書面通報被督導檢查單位;被督導檢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整改,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八條各級河長辦應當暢通舉報渠道,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省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河長制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相關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鄉級河長辦應當建立涉河涉水信息共享機制。
解讀:河長辦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開展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導考核等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執法檢查、監測發布和相關突出問題的清理整治等工作。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通報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對河長制實施情況和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察。
七、如何開展河道專管員招聘和購買社會服務?
第十條縣、鄉兩級根據所轄水域數量、大小和任務輕重等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招聘河道專管員,負責相應水域的日常協查及其情況報告,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涉水糾紛調處等工作。
縣、鄉兩級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水域的日常巡查及其情況報告、保潔等相關工作委托專業化服務機構承擔。
解讀:考慮到我省河流縱橫、水系密布,僅僅四級河長體系管理還不夠。因此,設立河道專管員,開展日常巡查與信息反饋,及時發現并協助河長解決河湖有關問題,解決河長制工作“最后一公里”問題,對于進一步強化水域管理保護意義重大。此外,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水域管理保護,有利于提高水域管理保護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水平。
八、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如何銜接?
第十一條各地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開展生態環境領域綜合執法,依法集中行使涉河涉水等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鼓勵各地完善生態環境資源司法聯動機制,促進涉河涉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解讀:近年來我省持續加強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無縫銜接,各地也積極探索設立河長制檢察官聯絡室、生態環境審判庭、河道警長、生態綜合執法局等,加大涉河涉水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為此,為進一步提高流域生態執法的震懾力和執行力,確保河長制工作真正落地生效,作了如上規定。
九、《規定》有哪些亮點?
一是作為首部專門規范河長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規章,將河長制從改革實踐提升到了法規層面,有利于加大河湖管理保護監管力度。二是將全面推行河長制過程中形成的設立河道專管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好經驗、好做法均被寫入了法規,上升到了法制層面。三是有助于推動涉水事務由單打獨斗向群策群力、部門督導向共同督導、單一治理向整體治理的轉變,破解“九龍治水”難題。
- 上一篇:《關于福建省落實國家節水行動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 2020/4/29
- 下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解 2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