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解讀
2005年12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5號令發布《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8年7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決定》進行修訂。為了更好地幫助大家理解、掌握和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作以下解讀: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2006年2月1日《辦法》實行以來,對“依法、科學、規范、有序”開采河砂,有效打擊河道非法采砂活動,確保河勢穩定及涉河工程安全,發揮十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河道采砂的管理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辦法》中原有的部分條款也不相適應,有的還難以操作,特別是2016年1月1日實行的《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對河道采砂管理新要求、新規定,有必要對《辦法》作調整補充。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辦法》對河道采砂規劃的審批權限作了調整。按照《福建省河道保護管理條例》和“放管服”的要求,堅持“事中、事后”監管,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一級河道采砂規劃,其它二至五級河道采砂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重點增加采砂活動對河道周邊生態造成破壞的修復責任。《辦法》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九條第三款“采砂活動對河床及河道周邊生態造成破壞的,造成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體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
(三)進一步強化河道采砂規范管理和安全生產責任。修改后的《辦法》增加兩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采砂作業場所設立公示牌,載明采砂范圍、數量、期限、作業方式、作業時間以及許可證號等,并設置警示標志。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采砂作業,加強生產安全管理,服從防洪調度,保證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業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運安全。
(四)提高違法違規采砂處罰額!掇k法》對無證采砂,有證但在禁采期、禁采區內開采河砂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數額從原來最高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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