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暫行)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
考評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工程三年行動的通知》(閩政文〔2014〕20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會關于印發福建省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升工程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安委〔2014〕8號)等文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于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筑施工項目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筑施工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項目規模以施工許可證中載明的數據為準)。
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督指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五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具體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實施。
第二章 項目考評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建筑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等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建筑施工項目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主要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并參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圖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護制作安裝標準示范圖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標準化管理指南》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
第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審核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月自評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項目月自評情況匯總表》(詳附表1-1)中簽署意見,建筑施工企業應在下一個月10日前將附表1-1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超過時限視同沒有開展項目自評工作。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每個季度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于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檢查表》(詳附表1-2)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超過時限視同企業未對項目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對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考評主體”)負責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三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將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納入對建筑施工項目日常安全監督的內容,并每季度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對項目進行抽查考核記分。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項目考評主體申請項目考評,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自評表》(詳附表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申請表》(詳附表1-4)。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監管系統”自動歸集建筑施工項目考評周期內與項目考評有關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名錄;
(二)項目自評機構自評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季度監督檢查情況;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懲戒情況(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通報批評和行政處罰等);
(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考評申請及根據本細則第十五條歸集的資料后,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并在收到考評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公示書》(詳附表1-5,以下簡稱《項目考評公示書》)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上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應書面提交核實申請,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提出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
1.由縣(市、區)考評主體評定與公示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考評公示書》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考評主體提出核實書面申請;當建筑施工企業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2.由設區市考評主體評定與公示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考評公示書》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考評主體提出核實書面申請;當建筑施工企業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3.由省質安總站負責評定與公示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考評公示書》網上公示期內向省質安總站提出進一步核實書面申請;當建筑施工企業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2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 核實(復核)機構應當場對建筑施工企業提出的核實(復核)申請是否受理做出決定,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七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人。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
核實(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責任人。
第十九條 項目考評主體的考評、核實或復核結果分為 “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考評周期內項目自評機構有3次及以上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或建筑施工企業有1個季度及以上未按規定對建筑施工項目開展監督檢查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三)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受到項目考評主體責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責令局部停工改正的;全面停工改正應嚴格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第二十二條執行;
(四)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2次及以上通報批評的;
(五)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在考評周期內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為、實體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下同)考核記分達100分及以上的。
(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筑施工企業未按照第十四條提交項目自評及申請材料的或項目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視同項目考評不合格。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余的均評定為合格。項目考評主體對“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歸集的材料要進一步甄別,確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的,方可作為不合格評定的依據。
第二十條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核實或復核的建筑施工項目,項目考評(核實或復核)主體最遲應在考評期限結束的次日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詳附表1-6,以下簡稱《項目考評告知書》)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等有關單位!俄椖靠荚u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
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考評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及項目考評不合格的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考評結果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公布,以便查詢和應用,同時向社會公布。
省外建筑施工企業在閩建筑施工項目的考評結果,省廳將及時轉送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省廳將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簡稱“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標準及考評辦法。“省級標準化優良項目”應嚴格按照標準和辦法評選,數量從嚴控制。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設區市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標準及考評辦法。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為優良的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二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每個年周期內,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將前一個年周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詳附表2-1)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超過時限視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 省廳委托省質安總站(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全省二級及以上建筑施工企業(含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具有二級法人分支機構的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本轄區內三級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二十六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以《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為重點考評內容,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情況進行動態監管,指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四個月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企業考評主體申請企業考評,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詳附表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詳附表2-3)。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監管系統”自動歸集近三年與企業考評有關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承建項目臺帳及項目考評結果情況;
(二)企業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年周期自評情況;
(三)企業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四)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施工企業年周期考核記分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考評主體收到企業考評申請表和企業自評材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第二十八條歸集的資料為主要依據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在收到考評申請5個工作日內應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公示書》(詳附表2-4,簡稱《企業考評公示書》)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上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企業考評結果有異議的,應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為最終結果。提出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未在規定時限提出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場對施工企業提出的復核申請是否受理做出決定,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人。企業考評主體應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做出復核決定。
企業考評主體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復核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考評主體最遲應在考評期限結束的次日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詳附表2-5,以下簡稱《企業考評告知書》)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镀髽I考評告知書》中應包括企業考評年度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企業考評主體對考評或復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檔(相當于省政府安委會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二級達標”、“三級達標”及“不達標”)。
建筑施工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復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一)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為基本合格;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累計發生2起以上5起以下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企業近三年有1個年周期內施工安全考核記分達40分及以上的。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10%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5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四)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企業近三年有2個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記分達40分及以上的。
除上述規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荚u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時,應提交企業考評主體的考評結果;未提交考評結果的,視同企業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第三十五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的考評結果,省廳將轉送至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省廳將另行制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企業(簡稱“省級標準化優良企業”)標準及考評辦法。“省級標準化優良企業”(相當于省政府安委會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一級達標”)應嚴格按照標準和辦法考評,數量從嚴控制。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七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合格或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項目)考評主體撤銷原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發現可判定不合格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企業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則上不少于一個月不超過三個月。
整改期限屆滿,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其所有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減少10分及以上的,視同整改后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考評結果可評定為“基本合格”,準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否則,省內建筑施工企業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視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得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任務。
第三十九條 省內建筑施工企業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申請的,若要重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責令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同時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其所有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與重新申請之日相比減少10分及以上時,方可重新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若無在建項目的,按照初次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辦理。
省外入閩建筑施工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責令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同時自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務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其所有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與不得承接新的施工任務之日相比減少10分及以上時,可視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十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準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
第四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四十二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工程招投標、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中項目考評周期是指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起至工程項目完工止。
企業考評中的年周期是指自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之日起一年;近三年是指從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生效日至有效期屆滿日前四個月的時間段。
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不良信息應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閩建〔2014〕2號)規定申報登記;本細則采用的懲戒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4年版)》(閩建筑〔2014〕10號)申報登記的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即工程項目為2015年3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的項目和2015年3月1日以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本細則進行考評。但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對建筑施工企業進行考評時,以企業自評為基礎,重點考核2015年3月1日以后至企業申請考評之日企業所承建已完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以及企業在該時間段所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和施工安全考核記分情況;考評標準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附表:1-1.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項目月自評情況匯總表
1-2.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檢查表
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自評表
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申請表
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公示書
1-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
2-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
2-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
2-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
2-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公示書
2-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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